原告李劲与被告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乾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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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3:12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355号

原告李劲。

被告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刘乾标。

原告李劲诉被告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乾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0元,由原告承担2145元;剩余214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  韩春茹

人民陪审员  吕艳茹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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