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世香与被告刘伟、邸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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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3:13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3535号

原告王世香。

委托代理人孔庆荣。

委托代理人尹万利,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

被告邸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郎振海,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世香诉被告刘伟、邸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世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承担440元,剩余4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  张彦玲

人民陪审员  韩艳茹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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