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彦春诉王东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23:13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舍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于彦春,现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王东洋,现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彦春诉被告王东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彦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作瀚

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华卫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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