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梅与王利、朱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13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3340号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立梅,女,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民主街。

被告:王利,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面粉厂住宅楼。

被告:朱晓梅,女,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面粉厂住宅楼。

原告孙立梅与被告王利、朱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立梅诉称:王利、朱晓梅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30日,王利、朱晓梅向孙立梅借款50000元,借款逾期后王利、朱晓梅偿还了本息30000元,尚欠25000元未给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利、朱晓梅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孙立梅要求王利、朱晓梅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王利、朱晓梅的确切地址,按孙立梅提供住址不能找到王利、朱晓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立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孙立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广新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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