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大郊民初字第83号
原告万某某,现住大安市。
被告周某某,现下落不明。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某某到庭参见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诉称:2009年11月5日,经介绍与被告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万禹岐,现5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2013年3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存款和外债。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万禹岐由原告抚养。
被告周某某未答辩。
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下列依据。
1、结婚证一枚,证明原、被告2009年11月5日登记结婚。
2、2015年3月13日大安市大赉乡林业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周某某于2013年3月1日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
经过庭审原告举证,本院评析认证情况如下:
被告未到庭质证并提出抗辩意见,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此本院应予采信,原告以此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确认。
由上,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2009年11月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男孩万禹岐,现5岁。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2013年3月1日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
现根据原告诉求,证据分析情况和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准许离婚的依据为:一是双方同意;二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周某某2013年3月1日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现被告下落不明,婚生男孩万禹岐应暂由原告抚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婚生男孩万禹岐暂由原告万某某抚养。
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马吉天
审 判 员 辛世杰
人民陪审员 于 月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宏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