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15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郊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计某某,现住大安市。

被告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需法院继续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辛世杰

审 判 员  孙 娟

人民陪审员  刘 瑛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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