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邱英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15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郊民初字第26号

原告大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845112-2)。

法定代表人曲庆,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英丽,现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邱英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5.00元减半收取76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吉天

审判员  辛世杰

审判员  孙 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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