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德香与侯丽娟、徐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1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574号

原告鞠德香。

委托代理人吴井彦。

被告侯丽娟。

被告徐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德香诉被告侯丽娟、徐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德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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