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德香与侯丽娟、徐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574号
原告鞠德香。
委托代理人吴井彦。
被告侯丽娟。
被告徐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德香诉被告侯丽娟、徐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德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