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逄金权、高意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16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742号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波,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龙,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逄金权,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高意秀,女,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逄金权、高意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逄金权、高意秀所有的位于集安市财源镇报马村肖家沟2年生园参220帘、2年生西洋参260帘。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逄金权、高意秀所有的位于集安市财源镇报马村肖家沟2年生园参220帘、2年生西洋参260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加历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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