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玉琴、刘喜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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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3:17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706号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波,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茂廷,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赵玉琴,女,1960年2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刘喜贵,男,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玉琴、刘喜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玉琴、刘喜贵所有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米架子村九组五道烧窑沟西洋参1100帘。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赵玉琴、刘喜贵所有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米架子村九组五道烧窑沟西洋参1100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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