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翠兰与王秀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575号
原告孙翠兰,女,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付金霞,集安市台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秀兰,女,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翠兰与被告王秀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翠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