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翠兰与王秀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17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575号

原告孙翠兰,女,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付金霞,集安市台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秀兰,女,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翠兰与被告王秀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翠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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