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洪富、于洋、王世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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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3:18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693号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波,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维雪,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于洪富,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于洋,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同上

被告王世文,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洪富、于洋、王世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于洋和与王世文所有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娄子沟村共有的山场518亩和林下参40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于洋和与王世文所有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娄子沟村共有的山场518亩和林下参40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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