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荣敏与陈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二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崔荣敏,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陈贺忠,男,汉族,通化市中正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荣敏诉被告陈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姜云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贺忠偿还原告崔荣敏借款100万元,此款于2015年9月20日前一次付清。
二、被告陈贺忠同意用其所有的产证号S00****积135.75平方米门市房作为偿还原告崔荣敏借款的抵押担保(扣除陈贺忠在银行抵押贷款的本息);被告陈贺忠同意将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重字第40号、通化市中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7号判决书确定的债权41万元及利息由原告崔荣敏代为收取执行款。
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陈贺忠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姜云涛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霍俞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