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庆娟、董作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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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3:18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669号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波,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秀峰,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孟庆娟,女,1969年5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头道镇。

被告董作海,男,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孟庆娟、董作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董作海所有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头道村四组老杨小沟12年生林下参40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董作海所有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头道村四组老杨小沟12年生林下参40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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