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庆娟、董作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669号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波,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秀峰,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孟庆娟,女,1969年5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头道镇。
被告董作海,男,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孟庆娟、董作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董作海所有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头道村四组老杨小沟12年生林下参40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董作海所有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头道村四组老杨小沟12年生林下参40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