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玉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19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588号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波,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扬,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王玉平,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玉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玉平所有的位于通化市通化县光华镇光华村九组高丽参33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王玉平所有的位于通化市通化县光华镇光华村九组高丽参33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加历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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