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全洋与徐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19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484号

原告赵全洋,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徐东,男,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洋与被告徐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全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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