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贵昌、丁瑰庭、郭兰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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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3:19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748号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波,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龙,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丁贵昌,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丁瑰庭,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郭兰香,女,1966年9月26日生,满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丁贵昌、丁瑰庭、郭兰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丁瑰庭、郭兰香共有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沿江村秋皮沟12-15年生林下参62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丁瑰庭、郭兰香共有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沿江村秋皮沟12-15年生林下参62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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