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克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682号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波,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秀峰,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潘克军,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克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潘克军所有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米架子村八组林场199.1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潘克军所有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米架子村八组林场199.1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