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鑫与于良臣、陈国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9号
原告:蒋鑫,住所地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良臣,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陈国辉。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鑫诉被告于良臣、陈国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3日,原告以合同相对方系被告于良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辉的起诉,2015年2月28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于良臣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二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交纳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雪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