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井艳与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靖宇县新奇门窗装饰店、杨俊国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17号
原告:胡井艳,住所地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刘长顺,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德清,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靖宇县新奇门窗装饰店,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系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马洪胜,系店主。
被告:杨俊国,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靖宇县新奇门窗装饰店及被告杨俊国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井艳与被告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靖宇县新奇门窗装饰店、被告杨俊国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井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00元,退还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雪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