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井艳与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靖宇县新奇门窗装饰店、杨俊国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0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17号

原告:胡井艳,住所地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刘长顺,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德清,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靖宇县新奇门窗装饰店,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系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马洪胜,系店主。

被告:杨俊国,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靖宇县新奇门窗装饰店及被告杨俊国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井艳与被告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靖宇县新奇门窗装饰店、被告杨俊国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井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00元,退还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雪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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