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红录与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0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234号

原告:郑红录,住所地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郑玉明,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系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录与被告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红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雪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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