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车秀芝、王桂荣与被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联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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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3:20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车秀芝,女,1954年9月10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白山分行退休职工,住吉林省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曲慧刚,白山市长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荣,女,1956年3月23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白山分行退休职工,住吉林省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曲慧刚,白山市长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淑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车秀芝、上诉人王桂荣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二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二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870元,退还上诉人车秀芝、王桂荣。

审 判 长  朱瑛华

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

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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