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清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1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499号

原告: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马志强,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清贵,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清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张清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雪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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