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远志与尹万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原审被告郭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1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崔远志,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东丰县。

委托代理人柳进库,男,194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系崔远志亲属。

委托代理人倪玉利,男,1978年6月2日出生,农民,住所地东辽县。系崔远志舅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尹万发,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县。

委托代理人尹清红,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县。系尹万发女儿。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

负责人徐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景福,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郭丛强,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县。

上诉人崔远志因与被上诉人尹万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原审被告郭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远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远志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崔远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0元减半收取246.50元由上诉人崔远志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夏秀芹

审判员  刘介平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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