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长福、徐忠尧与孟庆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长福,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忠尧,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系徐长福长子。
委托代理人王延安,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孟庆东,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李宏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长福、徐忠尧因与被上诉人孟庆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夏秀芹
审判员 刘介平
二 〇 一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书记员 刘丽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