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与九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2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九民初字第3775号

原告张静,男,1963年4月2日,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九台市二道街,

本院在审理张静诉九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诉讼。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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