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惠德与张宝川、刘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2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481号

原告梁惠德,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张宝川,男,汉族,住农安县。

被告刘国成,男,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惠德诉被告张宝川、刘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惠德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宝川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惠德撤回对被告张宝川、刘国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及邮寄费56.00元由原告梁惠德负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00元及邮寄费112.00元。

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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