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莲、刘梦婷与刘晓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2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莲,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源市西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梦婷,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霞,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董平、刘延军,辽源市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王秀莲、刘梦婷与被上诉人刘晓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6日作出(2014)辽西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秀莲、刘梦婷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晓霞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刘晓霞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王秀莲、刘梦婷同意刘晓霞的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在二审诉讼中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刘晓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原审原告刘晓霞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审原告刘晓霞承担;二审诉讼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上诉人王秀莲、刘梦婷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陈传冬

审判员  刘介平

二 0 一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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