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洪利与牛双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926号
原告翟洪利,现住农安县。
被告刘恩,现下落不明。
被告牛双芹,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洪利诉被告刘恩、牛双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洪利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牛双芹的银行存款586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翟洪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牛双芹的银行存款586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黄蒙
人民陪审员 林影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