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海与王绍忠、张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海,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绍忠,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军,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
上诉人赵玉海因与被上诉人王绍忠、张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玉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玉海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玉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上诉人赵玉海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车全庆
审判员 朱建勇
二 0 一 五 年 九 月 十一 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