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海与王绍忠、张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3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海,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绍忠,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军,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

上诉人赵玉海因与被上诉人王绍忠、张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玉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玉海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玉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上诉人赵玉海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车全庆

审判员  朱建勇

二 0 一 五 年 九 月 十一 日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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