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3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272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冯某某,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电话号处于暂停服务状态,被告冯某某电话号码为空号,无法联系原、被告。故对原告作出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作出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孔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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