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淑荣与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4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131号

原告孙淑荣,女,汉族,1973年3月3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王荣,女,汉族,1963年9月4日生,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荣与被告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荣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淑荣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孔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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