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忠与九台市路平米业有限公司、九台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305号
原告张士忠,男, 1960年9月27日生,地址: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吴强,男,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地址: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路平米业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沐石河镇,
法定代表人贾路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朝君,系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台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九郊乡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曲广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忠诉被告九台市路平米业有限公司、九台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忠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士忠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