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忠与九台市路平米业有限公司、九台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305号

原告张士忠,男, 1960年9月27日生,地址: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吴强,男,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地址: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路平米业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沐石河镇,

法定代表人贾路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朝君,系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台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九郊乡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曲广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忠诉被告九台市路平米业有限公司、九台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忠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士忠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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