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玉华与杨晶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5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102号

原告尹玉华,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杨晶波,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玉华诉被告杨晶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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