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春朋与魏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5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313号

原告汤春朋,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魏有,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春朋诉被告魏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春朋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春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春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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