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春朋与魏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313号
原告汤春朋,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魏有,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春朋诉被告魏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春朋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春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春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