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冬云与吉林省广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528号

原告谭冬云,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九台市.

被告吉林省广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九台市九郊办事处头道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冬云与被告吉林省广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冬云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冬云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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