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韧与马青学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6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980号

原告王宏韧,男, 1959年3月20日生,汉族,职员,地址:九台市。

被告马青学,男,1950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屈淑芬,女,1953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郑国义,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马丽春,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马兆寒,男,1991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韧诉被告马青学、屈淑芬、郑国义、马丽春、马兆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郊期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宏韧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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