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冰与陈艳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068号

原告白冰,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陈艳红,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冰与被告陈艳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冰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冰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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