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启松与徐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23:26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596号

 

原告程启松,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徐斌,男,汉族,1989年4月1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启松诉被告徐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启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韦廷

代理审判员  郎 萍

代理审判员  于 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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