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962 刘青海 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962号
原告刘青海,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无职,现住松原市。
被告张阿威,男,1982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淑兰,女,1983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海诉被告张阿威、赵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信息,本院穷尽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青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程彦彬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