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032 佰广东 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7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扶民初字第3032号

原告佰广东,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被告乔明,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佰广东诉被告乔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本院穷尽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佰广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判员  程彦彬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关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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