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763 李松涛 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7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2763号

原告李松涛,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万达装饰广场

被告刘洲,女,3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涛诉被告万达装饰广场、刘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松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程彦彬

人民陪审员  岳春华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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