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力玮与张全、刘志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1263号
原告郑力玮,男,住汉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张全,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刘志春,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力玮诉被告张全、刘志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力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00.00元减半收取23,200.00元,由原告郑力玮负担。
审 判 长 王贵甫
审 判 员 张亚军
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