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553 王永臣 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2553号
原告王永臣,男,1951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志勇,系村书记。
第三人孙成,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臣诉被告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孙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被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程彦彬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人民陪审员 岳春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关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