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864 闫杰荣 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8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864号

原告闫杰荣,男,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 。

被告扶余市新站乡新立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恩海,系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杰荣诉被告扶余市新站乡新立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彦彬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关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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