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1117号
原告葛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葛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葛某某承担。
审判员 蔺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时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