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8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1117号

原告葛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葛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葛某某承担。

审判员  蔺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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