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兴诉陈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1113号
原告高云兴,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陈红光,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兴诉被告陈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兴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云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云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新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