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兴诉陈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29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1113号

原告高云兴,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陈红光,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兴诉被告陈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兴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云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云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新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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