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和诉张绍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163号
原告王维和,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张绍仁,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和诉被告张绍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和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维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维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金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