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民终第872号唐得仁、三县堡中心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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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3:32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岭县三县堡乡中心校。住所:长岭县三县堡乡三县堡村。组织机构代码:41285367-5。

法定代表人:赵喜柱,校长。

委托代理人:卢亚东,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得仁,男,1952年3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长岭县。

上诉人长岭县三县堡乡中心校因唐得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漏判,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世雁

审 判 员   薛静波

代理审判员  于 航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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