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终887号于海然、刘永全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全,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 汉族,户籍地前郭县,现住前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海然(曾用名于海岩),男, 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前郭县。
上诉人刘永全与被上诉人于海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永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上诉权利。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刘永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16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世雁
审 判 员 徐 芳
代理审判员 于 航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 李林